(2014)河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陈长洲、陈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陈长洲,陈瑞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张志刚,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被告:陈长洲,男,汉族,河口区六合乡人,现住河口区。被告:陈瑞芝,男,汉族,垦利县军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陈长洲、陈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徐秀红审 判 员 刘晓蕊人民陪审员 单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