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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陈长洲、陈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陈长洲,陈瑞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张志刚,男,汉族,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被告:陈长洲,男,汉族,河口区六合乡人,现住河口区。被告:陈瑞芝,男,汉族,垦利县军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陈长洲、陈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徐秀红审 判 员  刘晓蕊人民陪审员  单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