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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C座16-18楼。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溪集镇三元殿。法定代表人:徐明星,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三、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