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景亮、路佳馨与范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范县供电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路明学,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系路安广之父。原告刘玉芹,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路安广之母。原告刘丽萍,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路安广之妻。原告路某1,男,200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路安广之长子。原告路某2,女,201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路安广之长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县供电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裴付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晓洁,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范县供电局职工,住范县清华苑小区。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与被告范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县供电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县供电局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撤回对被告范县供电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3元,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路明学、刘玉芹、刘丽萍、路某1、路某2负担。审判长 路 坦审判员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