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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宗。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宗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宗与陈某涵到梅江区梅松路麦堂量贩式KTV跟朋友一起唱歌,至晚上22时,因陈某涵喝醉酒,一起唱K的陈某涵的朋友魏某斌就打算先送陈某涵回去,于是张某宗与魏某斌一起送陈某涵走出麦堂KTV,行至月梅圆盘时,张某宗与魏某斌因带陈某涵回宿舍还是由张某宗带去酒店的问题发生口角,魏某斌想让陈某涵清醒后自己选去哪里,就用手去拍打了陈某涵的脸,但张某宗见后很生气,就质问魏某斌为什么打人,魏某斌见状就推了张某宗一下,张某宗遂把魏某斌推倒在地,骑在魏某斌身上抓住他的头发往地上磕了两下,又用右手打了魏某斌的脸部三拳,致使魏策斌受伤。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魏某斌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眉间有长为1.5cm缝合创口,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宗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52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涵、支某欣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斌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宗的供述;现场勘验图、现场图;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宗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宗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建议,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张某宗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宗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