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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仲华伟与张进才、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仲华伟;张进才;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驻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仲华伟,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进才,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张进才,该公司董事长。仲华伟与张进才、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进才、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都宾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驻市国用(1996)第0602-1号项下的房产证号为驻房权证第081374号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驻房权证第081374号房产大门向东3米通道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