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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