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