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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马相虎与张鹏、马朝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马朝影,马相虎,王敏萍,马先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朝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相虎。原审被告王敏萍。原审被告马先互。上诉人张鹏、马朝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吴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鹏、马朝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