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马××、马××与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生。原审原告赵×、马×、马×与原审被告马×继承纠纷一案,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2001)兰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0月18日赵某某向兰西法院申请再审。2003年5月18日,兰西法院作出(2002)兰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后,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3)绥中法民再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兰西法院(2002���兰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后,原审原告赵某某不服,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201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二审维持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3)绥中法民再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及兰西法院(2002)兰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和(2001)兰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朱 丽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