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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299-3号原告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韩家村。法定代表人周中功。委托代理人曲洁、聂琳,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5号街坊。法定代表人胡逢斌。委托代理人李敏。委托代理人马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万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呼得木林大街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原、被告已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支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呼得木林大街支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铭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