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运菊、张天娇、张猛诉郭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运菊,张天娇,张猛,郭文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邹运菊。申请人张天娇。申请人张猛。被申请人郭文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运菊、张天娇、张猛诉被申请人郭文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运菊、张天娇、张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郭文杰所有的鄂FEW7**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运菊、张天娇、张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郭文杰所有的鄂FEW7**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润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