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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俊莲与马晓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莲,马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莲,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晓伟,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O一X年X月X日书记员  刘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