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俊莲与马晓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莲,马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莲,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晓伟,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O一X年X月X日书记员 刘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