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号原告潘某,男,生于1978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术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绣惠镇施家崖北大街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记录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