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吴锋、陈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吴锋,陈柔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中山西路21号。负责人熊明。委托代理人刘照煌、曾裕雄,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被告陈柔玲。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诉被告吴锋、陈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秀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