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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吴锋、陈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吴锋,陈柔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中山西路21号。负责人熊明。委托代理人刘照煌、曾裕雄,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被告陈柔玲。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诉被告吴锋、陈柔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秀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