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资中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43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明心寺镇川硫片区。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三段13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源,经理。原告资中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资中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45604元,案件受理费94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600元。现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