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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