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洁与吴幼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吴幼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洁,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吴幼玉,女,成年,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吴幼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