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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洁与吴幼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吴幼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洁,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吴幼玉,女,成年,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与被告吴幼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