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何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组织机构代码58151356-7。法定代表人:施米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事宜,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