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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良毯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良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2号罪犯吴良毯,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良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良毯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2月因擅自离开活动区域扣2分;2014年2月因私藏管控物品扣2分,累计扣4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成绩达83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9.6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良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