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谨、刘禹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李谨。被执���人刘禹辰。被执行人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208号华菱新城地标1209房。法定代表人谭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乐琳。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至今未按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谨、刘禹辰、湖南锦林贸易有限公司、刘乐琳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