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邓志平与湘潭繁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平,湘潭繁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平,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繁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富,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志平与被执行人湘潭繁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283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41850元,执行费980元),已执行标的428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