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鹏与王小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08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王小丽。刘鹏与王小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2414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37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公证:被申请执行人为王小丽;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玖拾捌万贰仟元整;未支付的合法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小丽名下位于X(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小丽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八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