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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安徽信恢刀剑特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6号安徽信恢刀剑特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资金使用费9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借款本金15900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752元,案件执行费2311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