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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李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李成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张卫红。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龙。委托代理人:魏述申,莱芜钢城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卫红与被告李成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卫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审 判 长  弭 强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