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晓辉与被执行人吕建飞、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辉,吕建飞,原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345-1号申请执行人:韩晓辉,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建飞,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原晓东,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晓辉与被执行人吕建飞、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晓辉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建飞、原晓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建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建飞的房屋拆迁款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