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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尹希杰涉案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希杰,李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忻中执字第51-1号被执行人尹希杰,男,1969年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服刑中。被执行人李春晖,男,196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委十八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服刑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忻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没收被执行人尹希杰、李春晖涉案财产一案,涉案的切诺基吉普车一辆已由本院扣押,上述被没收财产已经委托评估,应依法变价后交付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希杰、李春辉涉案财产切诺基吉普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文审判员  刘文虎审判员  任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