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米顺与被告任战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米顺,任战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629号原告王米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战齐,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米顺诉被告任战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战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米顺撤回对被告任战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米顺承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