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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毅与石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毅,石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沈毅,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石洋,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沈毅诉被告石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毅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邮寄费40.00元,由原告沈毅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秀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