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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秀中、李先平、郭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秀中;李先平;郭国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执字第005-1号 申请执行人石秀中,男。 申请执行人李先平,女。 被执行人郭国平,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郭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国平银行存款3771.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志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亚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