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秀中、李先平、郭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秀中;李先平;郭国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执字第005-1号 申请执行人石秀中,男。 申请执行人李先平,女。 被执行人郭国平,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郭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国平银行存款3771.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志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亚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