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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占峰与被执行人王小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占峰,王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杜占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满族,满城县方顺桥镇孟村村民。身份证号:130621196807112451.被执行人王小松,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南韩村镇东原村民。身份证号:130621198003102118.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941-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松所有的冀FE34**(冀F8G**挂)货车一辆,现因依法对该车评估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松所有的冀FE34**(冀F8G**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静审 判 员  李 维代理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