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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刘xx</font>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杨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轿车(车牌号黑E798**)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四油矿北十一队东32-502号油井附近,从黄军(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原油1.61吨,价值人民币7014.39元。被告人刘XX驾车行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附近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抓获,随后将被告人刘XX扭送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案发后,原油被扣押并返还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一采油厂。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过秤单,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证明,价格计算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查询情况说明;证人王XX、施XX、孙X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盗窃的原油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返还赃物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赵继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