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雪媖与韦宝杰、梁小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媖,韦宝杰,梁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媖,证件号码452522196907282543。被执行人韦宝杰,地址。被执行人梁小连,地址。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李雪媖申请韦宝杰、梁小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覃民初字第114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韦宝杰梁小连应支付申请人李雪媖案款530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韦宝杰梁小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覃执字第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2015二O一五年十二12月十五15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