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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少鹏、郑美凤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少鹏,郑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行非诉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林旭,局长。委托代理人方义昂,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菊园。委托代理人朱晓娟,汕头市龙湖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少鹏,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郑美凤,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并送达的征决字(2014)第1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罗少鹏、郑美凤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字(2014)第1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罗少鹏、郑美凤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0954元及滞纳金,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被执行人罗少鹏、郑美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明审判员  洪静娇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