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9975-0。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凛,女,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庆风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