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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照春与被执行人孟楚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春,孟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孟照春,女。被执行人孟楚卿,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孟照春与被执行人孟楚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照春于2014年9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0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楚卿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缴纳案款4808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日将案款480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孟照春,孟照春向本院出具了收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