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池某、林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林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至11月9日,被告人池某、林某在经营���湖市当湖街道虹霓集镇虹市路二元超市时,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并牟利100余元,后被当场查获《日本清纯女优火辣激情自拍(二)》等182张光盘。经鉴定,其中151张光盘属于淫秽物品。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池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检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收缴淫秽物品收据、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林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共计151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池某、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二被告人系初犯,本院认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池某、林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利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