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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秀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秀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