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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贾永辉与贾永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贾永辉,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贾永权,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辉与被告贾永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已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