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郑秋香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香,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郑秋香,女,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账户(3300****************)上的存款13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