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银凤与郭小平、耿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454号原告刘银凤。委托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平。被告耿素妹。原告刘银凤与被告郭小平、耿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郭小平、耿素妹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银凤的委托代理人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小平、耿素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银凤诉称:2005年4月6日,被告郭小平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数年被告郭小平至今未还款,被告郭小平、耿素妹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小平、耿素妹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郭小平、耿素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原告从农行上海市松江支行营业部领款80,000元。同日,被告郭小平向原告刘银凤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兹有郭小平因注册资金短缺,暂向陈某妈妈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用于验资,于领照后归还(6月20左右)。原告为该笔借款,曾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中,两被告辩称本案借款系因原告之子陈某与被告郭小平合伙作生意而产生,陈某应对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耿素妹不知该笔借款,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但庭审中,被告耿素妹确认原告曾于2009年、2012年来被告处催讨借款。后该案原告撤诉。另查明,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县(镇)中山中路XXX号的刘银凤,女,1933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其子陈某,男,1968年8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母子关系。还查明,被告郭小平、耿素妹原系夫妻关系,于1988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22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由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户籍证明、答辩状、庭审笔录、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郭小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小平主张借款系因与案外人陈某合伙作生意而产生,被告两次诉讼中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陈某与本案债务之间具有关联,故被告郭小平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借款发生于2005年,应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耿素妹辩称对上述债务不知情,上述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郭小平约定该债务系郭小平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知道其与郭小平之间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故被告耿素妹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2005年,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于“领照后归还(6月20左右)”,但该还款时间未明确具体的年月日,故应当视为当事人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且被告耿素妹于2013年的诉讼时确认原告曾于2009年、2012年向被告主张过本案的借款。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小平、耿素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银凤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郭小平、耿素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奕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