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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884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丙,2012年3月至今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且多次至原告单位干扰其工作,被告行为严重危害原告的人身安全及工作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3、被告王力每月支付王某丙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乙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7月1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登记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消除矛盾、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改善夫妻关系,创建幸福的家庭,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殷 薇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