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田俊杰与陈贵权、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俊杰,陈贵权,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田俊杰,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贵权,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权。申请人田俊杰与被申请人陈贵权、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标的为25万元。申请人田俊杰称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故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贵权所有的包括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田俊杰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俊杰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无法弥补的损害,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贵权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春源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贵权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物。查封申请人田学名下位于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大道28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0046**号)房屋一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玲代理审判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