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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郭吉宝与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宝,林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郭吉宝,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林庆华,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吉宝与被告林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吉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郭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吉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基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