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钱国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钱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5号 起诉人:钱国华。 本院收到钱国华的起诉状,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金城法责改(金东)字(2014)第40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钱国华所提事项系不动产拆除争议,所涉不动产位于金东区,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钱国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向华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杨越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