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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钱国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钱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5号 起诉人:钱国华。 本院收到钱国华的起诉状,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金城法责改(金东)字(2014)第40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钱国华所提事项系不动产拆除争议,所涉不动产位于金东区,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钱国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向华 审 判 员  邵秋玲 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杨越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