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张勇、王志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张勇,王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陈志强。委托代理人张星湘,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被告王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张勇、王志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志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