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孙根娣与陈赐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根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赐卓。委托代理人朱金妹。再审申请人孙根娣因与被申请人陈赐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根娣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收到过传票等材料,也没有收到本案的判决书。事发当日其在自家厨房内炒菜,陈赐卓冲到门口用手电筒对其进行照射,之后又冲进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然后陈赐卓回到了自己家中。其报警后,警官查看的现场是孙根娣家厨房,不是走道。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要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陈赐卓述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被孙根娣打伤有证据佐证,不同意孙根娣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中,孙根娣向法院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本市黄浦区县左街XXX弄XXX号XXX室。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按上述地址向孙根娣寄送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孙根娣于2014年2月6日签收。之后,法院又按相同的地址向孙根娣寄送开庭传票,但经投递部门多次投递均无人签收。本院另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孙根娣亦以其在上述纠纷中被陈赐卓、朱金妹打伤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陈赐卓、朱金妹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赐卓与孙根娣对本起纠纷均有过错,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判令陈赐卓赔偿孙根娣医疗费573.10元、交通费25元。判决后,孙根娣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已向孙根娣确认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同时亦书面告知了其相应的后果。因此,在法院按其所确认地址寄送了开庭传票后,虽然孙根娣未予签收,但相关规定可视为已经完成了送达,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无误。孙根娣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缺席判决。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陈赐卓的损害结果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孙根娣申请再审称陈赐卓所受损伤与其无关,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孙根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根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峰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