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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