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秋军与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军,梁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梁秋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梁国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军与被告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秋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秋军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