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775号原告杨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敬敬,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冰洁,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林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少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