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朝声与汤淑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声,汤淑梅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彭朝声,男,住高州市。被告:汤淑梅(曾用名:汤淑枚),女,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声诉被告汤淑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保全费费192元,合计3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辉代理审判员 赖光明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陀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