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杨福敬与烟台嘉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71-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敬,烟台嘉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敬。被执行人烟台嘉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增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1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搜索“”